商標到期後6個月內希望繼續保有該商標,須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
¥4000.00/件
希望繼續保有原商標,在商標到期前12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¥3000.00/件
不使用的商標,可轉讓給他人使用,辦理轉讓手續,確保有效轉讓(僅辦理手續)
¥1500.00/件
如需變更注冊人名義、登記地址等注冊事項(代理人、文件接收人),須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
¥1000.00/件
授權他人使用商標,須向商標局提出備案申請。
¥800.00/件